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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侯雅文

原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立仁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亦竹律師
被告
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欒和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建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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