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5月19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