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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簡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5月19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一併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