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聯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鳳小字第三九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