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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156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156號

上訴人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15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