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15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1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