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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聲字第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永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9月29日對相對人所發之「高雄新興郵局存證信函第1094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96年9 月29日以「高雄新興郵局第1094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假期屆滿後即96年9 月29日起回公司繼續上班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乃聲請准就上開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聲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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