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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167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2167號

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幸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 月24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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