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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富強柯盛益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鳳山民事分庭」之記載,應更正為「鳳山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