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 抗告人即聲請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98年度鳳簡字第769 號),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裁定予以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補繳,即予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