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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楊富強柯盛益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98年度鳳簡字第769 號),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一審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 月7 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