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9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922號
- 原告
- 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因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業務侵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因於業務上所侵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另加計自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9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95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明細表、切結書附卷可稽,應堪認為有理。從而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