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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922號

業務侵占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92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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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因案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業務侵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因於業務上所侵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另加計自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9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95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明細表、切結書附卷可稽,應堪認為有理。從而原告之請求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92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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