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98年度鳳簡字第769號),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鳳山民事分庭」之記載,應更正為「鳳山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