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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楊富強柯盛益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98年度鳳簡字第769 號),抗告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裁定予以駁回後,抗告人不服本院上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未補繳,即予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聲字第7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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