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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0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水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以新臺幣壹叁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0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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