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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8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智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智鈞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三、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及犯罪後認罪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68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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