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0年度豐交簡字第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水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以新臺幣壹叁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之錯誤,因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