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暐翔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暐翔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內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一具,並未扣案,無法證明尚屬存在,且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不另為沒收之宣告;又扣案陳益祥國民身分證一枚、陳益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為陳益祥提供作為借款擔保使用,並非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亦不為沒收之宣告,皆附此敘明。
三、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紀錄,犯後後坦認犯罪態度良好,及已與本件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從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