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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暐翔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暐翔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使用內置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一具,並未扣案,無法證明尚屬存在,且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不另為沒收之宣告;又扣案陳益祥國民身分證一枚、陳益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為陳益祥提供作為借款擔保使用,並非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亦不為沒收之宣告,皆附此敘明。

三、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紀錄,犯後後坦認犯罪態度良好,及已與本件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從輕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4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