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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孫月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孫月秀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次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經此教訓,當知所惕勉,信無再犯之虞,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本院調解書一件在卷可按,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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