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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易字第1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豐交易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帆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201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豐交簡字第90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吳村元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本院101年度司豐調字第101號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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