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易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豐交易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帆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201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豐交簡字第90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吳村元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暨本院101年度司豐調字第101號調解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