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銘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竟於公眾場合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併斟酌其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