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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陳春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陳春綢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而被害人程昭秦已具領該失竊之生薑,所幸未致重大損害,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5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