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靜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靜秋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靜秋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有薪資糾紛,即以行動電話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行為顯有不該,兼衡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