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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95號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源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有本院10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5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在卷可查,即不得對其妻王雪菁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不得為騷擾接觸行為,竟仍於前揭時、地以言語辱罵暨肢體暴力為精神上及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顯然漠視法律,惟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被害人幸未受傷,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9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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