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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銘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竟於公眾場合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併斟酌其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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