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6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彥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彥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彥德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侮辱,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之執行,行為殊不足取,應予非難,兼衡其未能全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