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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國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國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國義因私心所驅、貪圖小利而犯本案侵占犯行,應予非難,又被告侵占被害人之手機後,不僅將其變賣,復將變買所得現金花用殆盡,對被害人之合法財產權及生活便利性均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