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國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國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國義因私心所驅、貪圖小利而犯本案侵占犯行,應予非難,又被告侵占被害人之手機後,不僅將其變賣,復將變買所得現金花用殆盡,對被害人之合法財產權及生活便利性均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