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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易字第1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豐易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志文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948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豐簡字第53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蔡美珠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黃文進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易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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