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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霖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霖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霖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詎仍不知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全無因法律制裁後而有任何誠心悔過之意,其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鑰匙2支,為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犯罪使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黃文進

書記官 楊金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54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