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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交簡字第23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交簡字第2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豐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豐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謝豐光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全然漠視其他用路人權益,於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交簡字第23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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