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昆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昆豊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