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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312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曹宗鼎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海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海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且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31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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