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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三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家樂利服務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О五六、五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家樂利服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八三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就業服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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