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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8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春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豐秩字第84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丁○○

      乙 ○

      甲○○

      丙○○

上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7月25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700334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各處拘留貳日。

乙○、丙○○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各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等均於民國97年7月15日17時20分許。

(二)地點:被移送人等均在台中縣豐原市○街里○○路190巷19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等均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等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職務報告書。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第一組臨檢紀錄表一份。

三、⑴被移送人丁○○前曾有數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最近一次於96年7月31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經法院裁處罰鍰新台幣5千元確定,並於96年8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被移送人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足憑,其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再犯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爰審酌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⑵被移送人乙○前曾於95年7月7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法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確定,此有被移送人乙○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再犯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爰審酌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鍰。

⑶被移送人甲○○前曾有數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最近一次於97年2月12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法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元確定,此有被移送人甲○○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再犯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爰審酌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⑷被移送人丙○○前曾於97年2月12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經法院裁處罰鍰新台幣六千元確定,此有被移送人丙○○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竟仍不知悔改警惕,再犯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犯行,爰審酌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8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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