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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及分裝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3行「嗣於95年間……執行完畢」更正為「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95、96年間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年、8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9年2月18日方期滿」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查被告前曾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於民國(下同)95、96年間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年、8月(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刑期接續執行,並於98年10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9年2月18日方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於99年1月19日犯本件之罪時,仍在假釋期間,其所受徒刑尚未執行完畢,不成立累犯,聲請人認應論以累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9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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