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王美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美涵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