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42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君
- 訴訟代理人
- 簡旻毅
- 被告
- 林芳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