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48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碧芳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茹
- 被告
- 洪啟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件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