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457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楊道利
- 被告
- 曾瑋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