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1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訴訟代理人
- 游智泉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華
- 被告
- 楊昕悅即楊美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00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