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14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洲
- 被告
- 潘芳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豐小字第514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