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27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敏
- 訴訟代理人
- 郭偉成
- 訴訟代理人
- 吳莉蓉
- 被告
-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