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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27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文進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靜敏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被告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捌元,自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52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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