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32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杰
- 被告
- 張文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