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39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洲
- 被告
- 鍾秉穠即鍾建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