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15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陳木林
- 送達代收人
- 陳岳
- 被告
- 蔡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