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1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慕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芳
- 被告
- 鄧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