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3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謝華卿
- 複代理人
- 林立杰
- 複代理人
- 林杏蓓
- 被告
- 劉文強
劉添富
周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