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文進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代理人
林立杰
複代理人
林杏蓓
被告
劉文強

      劉添富

      周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53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