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540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國
- 送達代收人
- 劉思微
- 送達代收人
- 蘇昭蓉
- 被告
- 張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