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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48號

原告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綺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616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4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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