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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76號

原告
泰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聖峯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告
趙威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貳、經查:

一、原告起訴時,係以劉聖峯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具狀提起本訴。然查劉聖峯為原告即泰昌大樓管理委員會第2 屆之主任委員,其任期自106 年5 月19日起至108 年5 月18日止。而劉聖峯於任期屆滿後,於108 年8 月4 日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並於會議中作成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改選劉聖峯、詹士輝、林魁梧、吳文雄為管理委員,並由新當選管理委員互推劉聖峯當選為第3 屆主任委員。然系爭決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 年度上字第32號判決確認不存在,該判決並於110 年6 月29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

二、從而,劉聖峯之任期已屆滿,而其任期屆滿後,未經合法選任為主任委員,是其自108 年5 月19日起,已非原告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而未經法定程序改選之前,並不當然由原主任委員即劉聖峯繼續擔任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劉聖峯於109 年9 月9 日代表原告提起本訴,自始即無法定代理權限。劉聖峯之法定代理權既有欠缺,其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

三、經本院於110 年8 月2 日以109 年度豐簡字第67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於110 年8月4 日收受上開函文後,迄未補正上開事項,自應認原告對被告所提起本件之訴不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即應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67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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